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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1********,汉族,富顺县人,专科文化,自贡市高新区**广告营业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K****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206省道164公里加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曾某某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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