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街**号**栋**单元30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持A2驾驶证酒后驾驶湘******白色马自达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衡阳市蒸湘区白云路与明月北街处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动车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机)现场检测,其酒精检测值为153mg/100m1。经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11月13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3.78mg/100.00ml。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动车管理大队电话通知主动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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