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巷**路**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C*****号小车行驶至湘乡市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呼气测试仪检测单、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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