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1月19日20时32分许,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4.34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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