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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J*****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唐某某,沿成都市三环路内侧辅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石羊立交桥下时被警察挡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11.9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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