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案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川A58***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华信大道,由东山国际方向往桃花溪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华信大道溪山蘭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曾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2.3mg/10Oml,后民警带其至成都航天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曾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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