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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8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商校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9毫克/100毫升。随后,医务人员对曾某某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07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28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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