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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3********,汉族,籍贯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州市越某某***街*号,现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3时44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A****号小型轿车(性质:预约出租客运)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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