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同案人黄某某(已起诉)饮酒,仍放任黄某某驾驶其管理下的川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在途经本市海珠区纺织路滨江横一路东2米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于次日凌晨2时21分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放任同案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