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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佛山市**基地教官,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0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ZQ****号小型轿车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路返回佛山住处,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进海龙路南102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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