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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9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镇*****路**巷**排**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曾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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