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川LS****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屏山县新市镇“红光小学”处出发往新市镇场镇行驶,当日21时45分行驶至新市镇先锋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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