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全力抗击新冠病毒疫情而延期、退查),射洪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射洪市太和镇武安河西路1号“重庆朝天门烧公鸡”餐馆吃饭、饮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号牌为川******小型轿车从“**”餐馆离开,驶往射洪市太和镇子昂广场方向。当其驾车行驶至射洪市**镇**路(射洪市客运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遂带其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9月19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曾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