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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路**广场**幢**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金杯牌小型面包车,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小区附近出发,沿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华府大道一段观音桥由西向东下桥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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