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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_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名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4********,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大学本科文化,原成都市**艺术宫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四川*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昌某某以32000元的价格请孔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公司招募的1名坦桑尼亚人、1名喀麦隆人、1名美国人、1名印度尼西亚人、2名菲律宾人、1名英国人共计7名外国人办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孔某某咨询曾某某后清楚了为外国人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证的程序后,孔某某、曾某某便以20000元的价格请万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外国人虚构为四川*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艺人员向四川省文化厅申请办理了营业性演出许可决定,进而为上述7名外国人中的3人(坦桑尼亚女子R某某、印度尼西亚女子A某某、乌克兰男子C某某)申办了Z字工作签证3本,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为这三人办理了居留许可证3本。孔某某收取盛某某32000元人民币,支付杨某某20000元,杨某某分给曾某某8000元,分给万某某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万某某等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但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追缴曾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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