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栋**号,住邵某市**镇**村**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湘******号小客车在邵某市**镇**路地段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李金兰,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邵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