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76********,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川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川U*****小型客运车辆,在金川县勒乌镇镇政府门口右转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杨某某死亡,两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向110报案,在现场等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