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曾**,男,1978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80502283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持有“C1”型驾驶证驾驶浙*781KV号小型普通轿车,从德江县国土局驶往德江县高山镇方向,途经过桐线182KM+800M(小地名:高山镇梨子水)时,其车向左打方向避让道路上的向右奔跑的狗时,将相向驶来的贵*RP840号正三轮货车撞到人行横道上,造成该车驾驶人田**受伤。事故发生后,曾**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又拨打唐飞奇电话,唐**报警并赶到事故现场。半个小时后,高山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将田**送到德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4时23分,田**因创伤出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曾**随急救车辆到德江县人民救治伤者,后公安民警到医院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经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均合格。
经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查明导致事故发生原因是曾**驾驶机动车时遇紧急情况避让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此曾**在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驾驶人田**无责任。
2020年1月27日,经德江县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曾**与被害人妻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曾**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得到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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