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粤LZS****小型轿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惠博路往华基江山小区北门方向行驶,车辆进入华基江山小区闸门路段时,与行人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曾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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