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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楼**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为了将自己年龄改小以便有利于找工作且为了躲避先前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催讨其欠贷未还,通过网络找到一做假身份证人员(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联络方式要求对方伪造一张将其本人年龄改小的二代身份证,并将其本人身份信息和个人照片发给对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20元另加上快递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先行微信扫码支付费用人民币50元。后对方按照要求伪造了一张仅将出生日期改小(从1978年**月**日改为1985年12月28日)、其余身份信息与原曾某某身份证信息一致的伪假身份证,并邮寄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后曾某某按照约定再微信扫码转账支付剩下款项及快递费共计人民币83元。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收到伪假身份证后放置身上。2020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创元酒店红绿灯处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伪假身份证并予以查扣,同时抓获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别,查扣身份证系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伪造的曾某某的伪假身份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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