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59********,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绿园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绿园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要求购买假证,曾某某伪造印章及房屋产权证(曲某某、****小区),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魏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以曲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7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要求购买假证,曾某某伪造印章及房屋产权证(王某甲、*****小区),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魏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以王某甲的名义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8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要求购买假证,曾某某伪造印章及房屋产权证(张某某、***路***号),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魏某帮助张某某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8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要求购买假证,曾某某伪造印章及房屋产权证(王某乙、南关区***路***号***楼***室),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
本院认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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