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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其丈夫曾某某(另案处理)在夫妻共同经营的浦江县**路**号**店内,以提供赌桌、扑克牌等方式供他人多次进行“斗牛”、“二八杠”等形式的赌博,从中收取红利共计约7000元。2020年1月16日晚上22时许,吴某某、夏某某、贾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方某乙、朱某某、何某某、盛某某、程某某等人在徐某某、曾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2月25日,曾某某退出赃款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四、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曾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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