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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以上信息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同案人严某某(另案起诉)结伙同案人郑某某(另案起诉),在明知涉案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以每个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曹某乙(另案起诉)销售了一次性医用口罩5万个,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2.5万元。后同案人曹某乙结伙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同案人曹某丙(同案不起诉)欲以每个人民币4元的价格进行转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0万元。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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