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周绪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曹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注册成立**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对外名称为**经营管理公司。
2016年5月8日,被害人周某某向曹某甲借款7万元,周某某将一辆传祺小车质押给曹某甲,借款到期后,曹某甲故意拖延两天,周某某将7万元还给曹某甲,曹某甲没有归还质押的小车,车辆至今下落不明。
2016年10月25日,被害人王某某向曹某甲借款4.5万元,王某某将自己的福特蒙迪欧小车质押给曹某甲。2016年11月25日,王某某打电话给曹某甲要求还款取车,并到其公司办公室找人,曹某甲不肯露面,后称已将车卖至中山。2017年6月,王某某在宝安区发现自己的车,将车开回湖南老家,后该车在湖南失踪。
2016年10月27日,被害人邹某某向曹某甲借款7.6万元,期限三个月,将一辆本田CRV小车质押给曹某甲,两个月后邹某某听说公司倒闭,找曹某甲赎车未果。12月5日,曹某甲将车转押给中山**汽车,邹某某支付11.4万元从中山赎回小车。
2016年11月7日,被害人曹某乙向曹某甲借款6万元,为期一个月,曹某乙质押给曹某甲蒙迪欧小车一辆。11月底曹某乙发现公司倒闭,曹某甲无法联系,小车下落不明。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骆某某向曹某甲借款5万元,骆某某质押给曹某甲起亚汽车一辆, 12月初,骆某某想提前还款,曹某甲无法联系,小车下落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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