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2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路**号。200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9月18日将该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10月1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因投资“**公寓”向曹某乙借款62.5万元,约定五个月归还,并写好借条,曹某甲与妻子刘某某均在借条上签字。2013年3月26日,曹某甲、刘某某又向曹某乙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4月7日前归还欠曹某乙的所有债务。2014年1月6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某甲、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清偿原告曹某乙借款本金83.5万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3月2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向曹某甲、刘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1月2日,法院责令曹某甲、刘某某在十日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9年1月18日,法院因曹某甲、刘某某未履行相关义务对二人各罚款4万元并于三日内交纳至指定账户。而曹某甲在法院的判决后,心里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但并未提起上诉,也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查明,2014年至2019年间,曹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承包食堂,每年有五六万元的收入,并在2016年至2019年间,偿还了颜香娥12万余元款,却一直不执行法院判决偿还曹某乙的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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