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襄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曹某甲与彭某某合伙退伙结算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曹某甲支付上诉人彭某某50余万元合伙投资本金及利润款。判决生效后,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采取留置、公告、邮寄等方式进行了送达。曹某甲故意隐匿住所和联系方式,拒绝申报财产,长期躲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长达五年无法执行。2014年12月4日,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经审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又多次向襄城区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启动强制执行机制,襄城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查明曹某甲因患脑梗、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瘫痪,言语表达功能丧失,委托其儿子曹某乙代为履行判决支付义务。2016年12月-2019年8月,襄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分七次从襄阳**服务有限公司提取应支付给曹某甲的租金共计896555元,2019年8月上旬,其子曹某乙已代曹某甲向襄城区人民法院履行支付申请人彭某某的全部款项及滞纳金、诉讼费等共计896555元。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收到曹某甲支付款后,向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2019年9月3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该案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并作结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人民法院报、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肖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执行期间患病,客观上确实存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障碍,在侦查阶段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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