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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20048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1117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代理,代理参数为“1ACe”,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组织了杨某某、曹某乙、曹某丙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抽头渔利13720元,个人获利共**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到某某主动上交非法所得617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74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没收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手机一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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