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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6********,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5日、3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4日、4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3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17日凌晨,被害人古某在我市**镇**酒吧旁的**大排档和宁某帅等人吃宵夜,期间与该大排档经营者曹某某的妻子吴某菊因琐事发生争吵,遂扇了吴某菊一巴掌。曹某某即持铁铲殴打被害人古某,致古某受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古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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