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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街**号(户籍地: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5年4月25日被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非法行医,于2008年4月22日被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相关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4月23日被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东大街2号,私自开设口腔诊所非法行医,分别给张某某、丁某某、景某某提供口腔拔牙等诊疗活动。

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其于6月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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