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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22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郴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苏仙大队交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郴州收费站查获了一辆湘******号一汽佳兴牌轿车,并从中查获硬白沙和软白沙卷烟共计874条。经鉴定,上述被查获香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61180元。经查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王某某均对自己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述上述卷烟准备售卖给吴某某(已起诉)。另查明,曹某某之前还单独销售了三次软白沙烟给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吴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歇业且被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收回后,仍然与吴某某等人共同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事实。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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