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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住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24日道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1月19日两次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道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6日、12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省郴州市的“华飞贸易有限公司”由廖某某、王某某夫妻于2009年3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酒类及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9日向郴州市烟草公司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4年6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但在2018年8月22日许可证因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取销经营资格),开始扩大卷烟进销批发业务,并在多地成立名烟名酒店。经查实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卷烟业务经营额就有人民币680327877.32元,其中非法经营专供出口卷烟销售额为人民币21983153.10元。

曹某某于2018年2月进入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后,是华飞贸易公司楚鲲名烟名酒店(后因该店要拆迁,华飞贸易公司要曹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开了一个“华昆食品商行”)的店员,负责该店的卷烟零售和对外销卷烟的收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雇于华飞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公司门店的卷烟零售和对外销卷烟的收款,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情节轻微,案发后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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