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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九月份前后,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西峡县**镇**村**组自己家房后的黄姜地种植罂粟,在罂粟生长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明知种植罂粟情况下实施浇水灌溉等协助养护行为。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对其所种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753株。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人出于食用、治病等目的种植罂粟幼苗,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铲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七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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