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携带打鱼机在永兴县**镇**村**组的小溪、水渠和水田里电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打鱼机一台、黄鳝502.46克,龙虾732.65克。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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