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和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和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让曹某某(已死亡)找人(含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鄠邑区**镇**村**沟原**公司矿区内捡拾矿渣,期间曹某某、马某某用硝铵、硫磺等物品非法制造炸药10余千克,用于在矿洞内爆破采矿。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曹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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