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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销售假药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区**中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6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今在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季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美容行业”,在“医疗美容”过程中给顾客使用的肉毒素,经兴安盟食药监局(兴食药监稽函【2018】10号)鉴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伤害后果,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可以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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