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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省深圳市从事塑料贸易,曹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曹某某明知自身及客户不具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包柜方式,在国内招揽客户并代理客户进口废塑料,揽货后将业务转包给邦通行公司,邦通行公司再转包给加运公司,由加运公司使用购买的他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将废塑料伪报入境,曹某某从中赚取差价。最终代理他人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62.831吨。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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