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其住房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4组吴家车自然村84 号,组织多人以打“牛牛”、“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约30场,总计抽头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俞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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