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7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通过网络进行穿越火线游戏账号交易商议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侯某某的信任同意进行非官网交易后,遂产生诈骗钱财的犯意,在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3300元后,未将双方约定的两个游戏账号交与侯某某,而是将价值不高的一个游戏账号交给侯某某,并在侯某某询问情况时将其QQ、支付宝、转转APP账户拉黑。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涉案数额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