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镇**街**委**组,现住随州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20年10月1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7 月份,肖某甲(精神病人)在网吧认识了做贷款业务的曹某某,后曹某某帮助肖某甲进行网络贷款,但一直不成功,随后曹某某推荐给肖某甲贷款买车融资,并让王某某帮助其进行车子分期贷款,于是王某某找到刘某甲,让其帮忙肖某甲贷款买车。在刘某甲的帮助下,肖某甲成功的用自己的身份证贷了一辆福特小轿车,并签订了分期付款的协议(贷款46000 元),后刘某甲告诉王某某,如要把车子开走,需要交纳1 万元的首付钱,由于肖某甲手中没有钱,于是王某某就告诉刘某甲先帮肖某甲垫付了6000 元左右的首付款,剩余的钱晚点在补给刘某甲。但王某某却告诉肖某甲帮其支付了1 万元车子首付款,随后刘某甲就将车交给了王某某。过了几天,由于王某某资金链断裂,于是王某某找到几个襄阳买车的买家,并约上肖某甲一起来到**宾馆以15000 元的价格把那辆福特车子质押给了对方,并让肖某甲与对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后买家把钱转给了王某某,王某某随后以原来给肖某甲支付车子首付款及原来借钱给肖某甲为由,从中拿取首付款及欠款10800 元,随后就把剩余的钱( 4200 元)转给了肖某甲,但后来曹某某和王某某以各种理由从肖某甲那借走3000 多元钱,而肖某甲实际控制钱数只有1000 元左右。2019 年11 月中旬,曹某某的父亲从湖南将号牌为鄂S*****福特牌小轿车找回,并将该车过户出去,使得肖某甲能够重新办理低保,现肖某甲及其父亲肖某乙对王某某及曹某某进行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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