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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2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筠连县**镇**街**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谎称有朋友可以帮助徐某某减轻刑事处罚,以需要钱财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徐某某21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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