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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发票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身为宁某某路宇昂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之前购买山东的农机未取得发票,为了其合作社能够将这批农机入账并通过验收,曹某某找到了原宁某某辰丰农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双方实际没有发生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价税合计560148元,李某某从中获利44911元。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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