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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假诉讼案)_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汉族,浙江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里**乡**村**号,住浙江省淳安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伙同方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曹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签订虚假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法院起诉曹某某。2017年7月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其他原因最终法院未将曹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拍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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