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楼上,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西峡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01.29洛阳市天津路分局“郑州*****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8年**月**日下发指令至西峡县公安局,要求查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人员杜某某、贾某某、曹某某。经查自2017年**月份年开始,杜某某、贾某某、曹某某先后经过推荐成为郑州***有限公司的会员,并通过“***会员登录系统”网站的平台激活会员后,曹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6人,位于该传销组织人员层次24层,发展人员层级9层,从中获利770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签具结书,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