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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日、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29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计划组织李某某、周某某偷越国境,前往韩国非法务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朱某某通过李某某伪造了李某某、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职证明、财产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编造出境事由骗取了葡萄牙申根旅游签证,并策划在国际航班经停韩国首尔时,让李某某、周某某故意滞留韩国非法务工。2019年3月29日,李某某、周某某在长春市龙嘉国际机场出境时被长春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

2019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计划组织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偷越国境,前往国外非法务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朱某某通过李某某伪造了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职证明、财产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编造出境事由骗取葡萄牙申根旅游签证未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对于自己的罪行认真悔罪,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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