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向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93********,汉族,大学专科,**矿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路**号**公寓楼**单元**楼**室。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鹤东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上午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医院门诊二楼皮肤科治疗室内进行治疗时,将之前进行治疗的被害人许某某(男,39岁)遗忘在治疗室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706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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