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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住凤冈县**镇**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由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凤冈县龙泉镇原城北车站乘坐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中巴车到凤冈县王寨镇看望亲戚,并坐在了驾驶员何某某后排靠窗位置处。当车行驶至凤冈县王寨镇新民村街上时,何某某因下车卸货就将自己的一部华为牌nova5iGLK-AL00智能手机放在曹某某旁边的座位上,何某某卸货后继续驾驶车往王寨镇方向行驶,忘记拿回手机。当车辆行驶到王寨镇街上后,曹某某下车并将何某某放在其旁边空位上的手机盗走。曹某某将何某某手机的外壳和电话卡取下后自用。案发后何某某被盗手机被公机关追回产返还被害人。曹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并与何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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