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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开始使用含有铝离子的油条精作为油条添加剂,采用3500克面粉、50克油条精、70克食用盐、2300克水的配方生产油条,并销售于当地居民及过往人员食用。2019年8月8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曹某某经营的**餐厅内抽取散装油条送检。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424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曹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严重超出不得高于100mg/kg的国家食品添加使用限量。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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