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五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余杭区**街道**街**组,现住本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本市拱墅区**镇**村**居附近,分别以800元、58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黄某某(另案处理)个人饲养的1只胫刺陆龟(又名苏卡达陆龟)、1只豹纹陆龟,后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将豹纹陆龟采用以物换物的方式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再次到本市**区**镇**村**居附近,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黄某某个人饲养的1只豹纹陆龟,后将该陆龟作为以物换物的补偿交给杨某某。
经鉴定,涉案的胫刺陆龟、豹纹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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