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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武陵区**镇**组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家中楼房顶层阁楼墙角处,查获两把自制的枪支及些许火药和“钢珠”,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一把枪身较短的疑似火枪不认定为枪支,另一把枪身较长的疑似火枪认定为枪支。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称二把枪支为八年前村中老支书过世时送给他的,只在几年前用于打猎,没有利用两把火枪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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