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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83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至9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经济拮据先后伙同汪吉祥、钟嘉浩(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欧尚无人超市,利用超市无人看管、仪器又无法识别的漏洞,采用多拿少付或不付的方式,盗窃超市内各类物品5次。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退赔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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